央视3.15晚会即将来临,汽车问题再次成为了消费者投诉的热点。近期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也在逐渐的曝光,但是经销商欺诈有时候未必不是一件好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目前已经有汽车退一赔三的案例,并且不止一个。
国内首例汽车退一赔三案例
2014年5月7日,济宁的刘女士以12.8万元的价款,在安斯达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菲亚特轿车。在6月26日因剐蹭补漆的过程中,烤漆的工作人员发现车左后叶子板漆面与原车漆面色差十分明显,细看较粗糙,和车身其他部位有明显不同。随后刘女士找安斯达汽车公司进行交涉,该公司的负责人承认该车喷过漆。但是又将责任推给厂家和刘女士,4S店不同意退车,无奈之下提起诉讼。
刘女士把车送往济南一家4S店进行免费首保的时候,却被销售人员告知,这辆车已经超出了免费首保期。 4S店工作人员给刘女士打出了一份维修合同书,上面显示这辆车车主是王某某,销售日期是1月28日。刘女士向法院进一步提出诉讼请求,将原来的退车改为退车并索要三倍赔偿。2015年2月4日,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刘女士将车退回被告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将购车款128000元退还原告刘女士,并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原告384000元。
案例2
2014年底,宁波市的施某在象山某4S店购买了一辆皮卡车,价格为8万元。上牌过程中发现车辆合格证上盖有两个印章,加油行驶后里程总表里程比分表里程多了200多公里。经核实,施某发现该车已是二次出售,前车主因变速箱有问题更换了同款车。施某和4S店交涉后,4S店坚称“该车不退不换”。
施某在向法院起诉后,宁波象山县法院一审判决4S店,退一赔三共赔偿32万元。4S店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召集双方调解,最终达成协议,施某退还皮卡车,4S店补偿30万元。2015年4月,象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4S店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2015年3月,温州的黄某以100多万的价款购买了一款路虎揽胜越野车。6月份黄某在整理车内资料时竟意外发现售后工作人员意外掉在车内的《领料单》、《施工单》等材料。显示该车曾经过更换过变速箱模块、排档杆、排档杆线束等,车主认定这是一款事故车。在与4S店协商未果后,将4S店告上法庭。
2015年8月10日,法院一审认定,4S店退一赔三,不但退还全部车款,还获赔314万元。成为目前获赔的最高案例。
案例4
2015年1月31日,重庆的张某购买了售价18.5万元的别克GL8经典款。当张某支付完了所有款项,却在车内的后排座椅下,发现一张牌号为渝A36729的临时车牌。 这张临时车牌上的签发时间为2014年10月21日,这意味着,这是一张在他们购车1个多月前使用过的临时牌照。该牌照记载的所有人姓陈,所注明的车辆识别号和发动机号与自己刚刚买下的这辆“新车”一模一样。发现问题后,4S店工作人员的态度,让张某决定将4S店告上法院。
2015年12月11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4S店退还张泽兴支付的车辆价款18.5万元,并赔偿55.5万元,同时判4S店退还保险等费用。
燕赵车讯总结:这四个案例都是经销商刻意隐瞒事实,将事故车或者“二手车”销售给消费者。当然这些消费者都得到了非常可观的赔偿,但是在买车的时候,还是要仔细的检查,避免没必要的麻烦。如果真的出现了侵权行为,积极的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