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得益于法律对于醉驾入刑等一系列严厉惩罚措施,酒后开车引起的恶性事件正在大规模减少。很多司机都有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后开车找代驾”的意识。按照目前相关法律对酒驾的解释,酒后挪车也属于酒驾行为,当挪车司机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以上时,一样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更是让人们逐渐认识到了法律对于醉驾的“零容忍”态度。正是在这样的高压态度下,“醉驾一律入刑”几乎成了全民的一种共识。
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公布,针对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出台指导意见。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意见》对醉驾情节轻微的情况提出如下表述: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再结合浙江、上海、江苏在2017年1月相继出台的醉驾案件的最新规定: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等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看出,酒后挪车等情节轻微的醉驾行为,将不再算作犯罪。持续多年的醉驾入刑的政策,将要正式松绑。
为何要为“醉驾入刑”松绑呢?广州的一起因酒后挪车引发的两次不同判决,或许能给人答案。2016年,一名儿科医生在饮酒后,由代驾将他送回小区,但他后来去挪车不慎刮花了两辆车。警方将这名医生抓获后,测出其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76.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医生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赔偿两车的车主共计3000元。法院判定其酒后挪车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对其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名医生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查明,上诉人酒后找代驾司机驾驶,表明其已认识到醉驾的危害性,并采取了避免措施;而后为寻找车位而挪车,其主观恶性明显较小;且上诉人驾驶距离短、车速缓慢,危害性较小。所以最终二审法院判定此次事件只是轻微的车辆碰撞,且上诉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除刑事处罚。
在“醉驾入刑”实施这几年确实处理和震慑了不少心存侥幸的酒驾、醉驾司机,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对“醉驾”零容忍的法律态度,导致打击面过广。部分像广州这名医生一样的司机仅仅是在小区内挪车,并没有造成太大伤害,就要跟那些因醉酒驾驶造成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司机判处一样入刑,无疑有失法律的公正,也达不到法律所强调的“宽严相济”的原则,更缺乏相应的人性化。或许正因为如此,此次最高法出台了针对情节轻微的醉驾免于刑事处罚的指导意见,“醉驾一律入刑”将成为历史。
但很多人对此意见表示不认可,认为所谓的“情节轻微”不好量化,将会出现部分醉驾司机钻法律空子的行为,甚至会导致贪污腐败的发生。还有些人认为这无疑会纵容酒后开车行为,让饮酒司机丧失了对醉驾危害的警惕性。那么对于此次最高法为“醉驾入刑”松绑的行为,你又怎么看?